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来处罚。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
二、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
批准权: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1)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有关部门批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违反法律当中的规定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将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如何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话,就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如果说是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那么将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