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彩礼钱是否能退,要根据是否达到退回彩礼的条件而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未共同生活的、或者支付后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彩礼是男方按习俗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按照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关于涉及彩礼的问题,要么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符合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由女方予以返还;要么因不符合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女方不予以返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女方用彩礼钱买的东西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所有。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对有关彩礼的退还情况进行认定,法律上虽然并未规定彩礼的支付情况,但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退还彩礼,如果双方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可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