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定罪处罚: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数额巨大,或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特征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