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
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不合理,被征收人的利益会遭受巨大损失。
而这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不同程度的折损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根据这种现实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以下这四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
一、“空白协议”不能签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空白协议”的签订比较常见。
在明拆迁律师通过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发现:通常,会有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拆迁方的人员一起拿着空白协议上门找被征收人签字。
当被征收人质疑为什么协议是空白的时候,这一行人通常会说:“相关程序还在审批,反正补偿不会少你的,你优先签了字就可以优先选房子或者有其他好处”;或者只要是被征收人提的条件都通通答应,前提是先把空白协议签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被征收人禁不住诱惑就把空白协议签了。
然而,直到拿补偿的时候,被征收人才会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征收方给的补偿跟之前的许诺完全不一样。
这主要是因为“空白协议”的内容尚未确定,被征收人一旦签了字,主动权就转移到了拆迁方手中,这时候征收方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
当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对于“空白协议”,被征收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所以,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不管征收方说得如何天花乱坠,许以何种好处,绝对不要上当受骗,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
二、内容不清楚、重要条款缺失的协议不能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以上内容都是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也是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内容在补偿协议中严重缺失,被征收人千万不能签字,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明确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补偿不合理的协议不能签
补偿合理与否,其衡量标准应是以市场价格为准。
过低补偿不能签,当然,被征收人也不要漫天要价。
而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如果不好把握,可以周围邻居的补偿价格进行对比。
如果你的补偿费用与周围邻居相差过大,那就很可能不合理了。
但总体来说,补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在明拆迁律师建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尚有疑问,先不要着急签字,必要时可以寻找一位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您辨别!
四、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协议不能签
前文也有提到,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是补偿协议里必须要有的内容。
而所谓的违约责任不仅是针对被征收人,更要针对征收方。
现实中,征收方经常会拿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协议给被征收人签字。
这样的格式协议一般都没有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条款规定。
这主要是因为:事实上征收方知道置换的房屋可能会存在某些问题与协议不相符合,货币补偿也可能会不能按期足额下发,所以征收方在拟定协议的时候会尽可能的规避责任的承担,也就是不约定违约责任,但这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公平。
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不能忽视的,补偿协议除了应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内容,还应明确双方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告诫各位被拆迁人,规避责任的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