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判决法院收费规定是什么?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离婚诉讼费:
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 10元;
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 510元;
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 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 5010元;
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 10010元。
二、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费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离婚财产判决的案件,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必然是涉及到诉讼费用承担方面的问题,诉讼费用承担的主体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判断的。而在诉讼费需用具体的计算标准这个方面的话,应该是根据离婚所涉及到财产标的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