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只做了三种形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超出这三种形式就要参照合同编的规定了。
比如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共同所有,就是赠与合同,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过户,否则,可以行使撤销权。
这里主要说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第一,不要写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不要设定限制离婚的条款。
比如多少年之内双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些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法院肯定不会认可。
第二,如果涉及到对方过错的条款,可以把过错证据等写进去,虽然因过错而做出的分割不一定会被采纳,但一旦起诉,起码可以作为对方的过错证据。
第三,赔偿金的数额约定要合理且明确。
不能出现净身出户这种字眼,法官不会认可,也不要写一个对于你们来说不可能实现的数字,这不仅是执行的问题,还涉及到约定无效等纠纷。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赠与房产的,在具备条件后第一时间做更名手续,否则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