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代拆迁”类案件持续增多,被征收人需要的是一个经实践总结能够普遍适用的合理维权步骤,从而做到遇事不慌,泰然处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性和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3000平米厂房成“违建”?】
1999年,王某与某村办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租赁土地6亩,用于生产经营。
后王某在所租用土地上建造房屋。
2003年,由于原有生产车间和办公区不够用,经村委会同意,王某又扩建了生产车间、生活区、办公区,至此,当事人所建造房屋近3000平方米。
因某区域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镇政府需拆迁王某所建造的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
2017年5月,镇政府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称,王某的房屋属违法建设,限其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
同年6月,镇政府又向王某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决定于两日后对其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寻求专业的帮助。
【律师代理:以复议促沟通】
马丽芬律师团队接办此案后,首先向镇政府、村委会发送法律建议函,告知各单位当事人属合法用地,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之前,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无权认定其房屋为违建,“以拆违代拆迁”更是不符合依法拆迁的原则精神,同时表明立场:当事人愿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积极协商来解决问题。
接着,代理律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手续,意图得知涉案项目的具体规划情况,向国土部门查询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及类别,为下一步对方可能提起的用地手续问题做好准备。
考虑到万一强拆行为发生,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代理律师还向当地公安部门提起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镇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根据当事人的表述,镇政府仅向其下发评估报告后,直接作出了上述两份文书,律师当即决定,针对这两份文书,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
紧接着,区政府通知双方集中了解情况、谈判协商,律师提出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属于合法用地合法建房,涉案土地是当事人合法承租的,涉案房屋是当事人经过村里审批建造的,多次建造过程中没有任何单位制止,且涉案房屋是在当事人所承租土地范围内建设,没有影响城市规划,也没有影响到市容市貌,不符合某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所列必须拆除的情形。
况且,当事人房屋建成于2003年,而《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施行,某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不应当适用该法来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调查清楚涉案土地的情况,也没有查清涉案建筑的四至范围、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等基本事实情况。
再次,镇政府作出的上述两份文书直接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程序不合法,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属于滥用职权介入拆迁的违法行政行为。
而镇政府却未在协商中作出任何回应。
此后,镇政府多次找王某协商,仍然称其房屋为违法建设,而复议机关却迟迟未作出复议决定。
2个月过去了,复议机关因案情复杂作出延期决定通知书。
对方越来越紧的攻势使王某有些心里发慌,担心房屋被强拆,律师对当前情形作了分析:谈判时镇政府没有任何表述,且未提交任何证据,区政府又将复议申请作了延期,故通知书及决定书被撤销的可能性极大。
2017年9月,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
王某的厂房遭强拆的威胁被彻底解除,协商谈判也由此转入了对委托人有利的新阶段。
违法建设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首先,须有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建,拆迁和拆除违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拆迁方没有权力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建,即使认定也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即使房屋建筑被认定为违建,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还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而不是直接予以强制拆除。
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拆决定之类的文书时,一定要抓住时机进行复议或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政府通常不会对房屋采取行政强拆,这可以为当事人赢得宝贵的谈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