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刑讯逼供是什么罪?
警察可能涉嫌犯刑讯逼供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通常出现于审讯过程中。刑讯逼供通常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上文提到的这种情形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因而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