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忠实勤勉义务体现在股东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之上、要积极的参会公司经营管理,提出自己合理建议等。作为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应当尽到忠实义务,履行好股东职责。
(一)忠实义务是基于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理信赖产生的义务。
1. 不得谋利的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基于其身份关系而获益,否则,应当返还其收益。
主要表现:
(1) 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 侵占公司财产
(3) 挪用公司资金
(4)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看公司给其的授权而定)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 避免冲突的义务
(1) 与公司交易
主要表现: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 利用公司的财产、机会和信息
主要表现: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 与公司的竞争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又被称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出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
勤勉义务的一般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善意;
(2)应当像处于类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
(3)需合理的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
勤勉义务的规定没有忠实义务那么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
股东对公司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能做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