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文章中在明律师曾提到,“盯公告”是判断一个征收项目是否合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该有的公告要有,征收项目才是程序合法的。
而一旦程序违法,则征收方将丧失责令农民交出土地的权力,而农民也会因此而享有拒绝交出土地的权利,整个项目就有可能“卡壳”。
那么,在一个农村的征地项目中,究竟会有哪些公告必须发布呢?本文,在明律师就来解读这个实用性极强的问题。
公告一:拟征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实践中,这一公告被称作“拟征地公告”。
在这个阶段,征地项目尚未依法报批,这地到底征与不征、能不能征都还存在变数。
因此,这个公告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并且充分听取农民对征地项目可行与否的意见。
此外,这一公告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作用,即抢建、抢栽、抢种行为自此禁止,否则在征地时将对抢出来的这部分不予补偿。
在此阶段,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重视拟征地公告这一步骤,及时行使相关的听证权利,以尽早全面了解征收项目的情况,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维权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告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这里的区别在于土地的所有者究竟是谁,如果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而非通常情况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会出现在乡一级公告的情况。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公告是必须让农民见到的,不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即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个公告,项目的合法性就会不复存在,不能继续推进下去。
有了这个公告,被征收人就可以拿着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了。
广大被征收人口中津津乐道的“两公告一登记”,至此就已经走完了三分之二。
公告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个公告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被征收人有权对其提出不同意见,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与前述“拟征地公告”阶段的提意见、听证是不同的,必须得到保障。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至此,“两公告一登记”已经完整的呈现在了被征收人的面前,征地项目中依法必须要有的公告,在明律师也为大家介绍清楚了。
广大被征收人不妨对照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来对上述内容做一个更全面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