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受理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登记须知

法律专题2024-04-11 05:02:26佚名

离婚登记受理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登记须知

一、离婚登记受理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登记受理的规定是由婚姻经登记机关来受理离婚的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一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对离婚的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什么?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由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的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的情况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那么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债务的承担问题都是需要做出非常明确的说明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当中予以明确,通常状况之下,将离婚协议书需要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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