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房子还没有签拆迁补偿协议,就被非法强拆了怎么办?很多被拆迁人面临非法强拆,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北京怀柔区的田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情,不仅房子没有了,就连屋内的财产也都被毁坏丢失了,损失惨重。那么面对政府强拆,我们该如何维权呢,即明拆迁律师来告诉大家。
拆迁补偿谈不妥,拆迁方强拆房屋
2018年4月4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称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北京段怀柔区庙城镇赵各庄村宅基地上房屋需要拆迁,拆迁范围:怀柔区庙城镇赵各庄村项目用地范围内,并明确告知各被拆迁的村(居)民,上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自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18日中午12时以前完成搬迁。田先生的房屋就在在征收范围之内。
由于拆迁补偿款一直没有谈拢,田先生的拆迁补偿协议便迟迟没有签订下来。就在2018年4月18日这天,田先生的房屋在未经裁决、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迁方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造成房屋坍塌,房屋内财产尽毁、全部丢失,给田先生造成了明显的财产损失。
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面对这种行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我们要确定强拆行为违法;
第二、向强拆单位索赔。
未经法院裁定的强拆,均系违法行为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怀柔住建委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田先生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怀柔住建委裁决。裁决后,若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时拒绝搬迁,怀柔住建委应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拆迁方庙城镇政府无权对田先生所有的房屋在未经裁决、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故该拆除行为违法。
强拆过后如何请求行政赔偿?
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这是征地拆迁维权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田先生在拿到法院确定非法强拆的判决书后,可以先向拆迁方庙城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若是庙城镇政府不予处理,可在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因此被拆迁人不要认为房子被强拆了没有任何救济补偿途径,您的谈判筹码并没有完全失去,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