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喜欢微信与陌生男子聊天,丈夫戴面具劫奸妻子被刑拘,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邵_确实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但本案中有许多特殊性,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邵_的行为。
首先,邵_是受害人的丈夫,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
虽然邵_带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应该以面具论,也无法改变其作为合法真实丈夫身份的权利义务。
因而,邵_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其次,邵_伪装成陌生人“强奸”妻子,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妻子,他的主观目的不是奸淫,出发点只是为了给妻子以警醒(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虽然方法欠妥;
最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特定人的行为如果不会危及社会其他个体,就不能按犯罪处理。
夫妻关系中自然包含了性关系,这是夫妻私事,不能放大到社会不特定人。
本案邵_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性。
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没有要求处理邵_,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而言,无罪实乃最合理之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