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不属于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因为所有的犯罪都要求必须由处罚法律的行为的实施人,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同时也可以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或者是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因为有的犯罪是没有犯罪主观要求或者是犯罪结果要求的,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犯罪构成必要要件是“犯罪构成选择要件”的对称。刑法规定的对一切犯罪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要件。即对于一切犯罪都不可缺少的犯罪构成要件。这类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一般主体要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罪过(即犯罪故意或过失),一般规定于《刑法》总则条文之中。
这类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一般主体要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罪过(即犯罪故意或过失),一般规定于刑法总则条文之中。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与犯罪构成选择要件组成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对于该具体犯罪构成来讲,无论是犯罪构成必要要件,还是犯罪构成选择要件,都是必不可缺少的。参见“犯罪构成选择要件“。
犯罪构成的条件认定应包括: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的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体一般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至少不是患有精神病的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罪名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单位,对于单位犯罪的,人民法院只能对单位处相应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等刑罚。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