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检察院到开庭还需要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开庭时间应该等法院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移送审查起诉后免于起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庭时间,都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规定的,而且移送检察院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一个月,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是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