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怎么办?”评估机构故意或者不公平地对被征收人房屋实际价值进行低评,拆迁补偿下来被征收人不划算,该咋办?爱土拆迁律师团回复他,可以向拆迁方和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并要求进行合理的公平的房屋价值评估。这是被征收人拥有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果与实际房产价值差距太大,恶意低评,那么也是违法行为,可追究其责任。
房屋征收补偿都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评估机构必须由拆迁方选定吗?错了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人大家集体来选定,而并非拆迁方说了算。但是大家要利用好手中的这项权利才行。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是不知道有这个法律条文来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被动放弃了这个权利,非常可惜。
对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满意的,该怎么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也就是说,您对于评估方给出的价值评估觉得不合理或者过低,担心暗箱操作的话,您是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的,甚至进一步提出鉴定申请。
评估机构恶意低评房产价值会负法律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鉴定申请后还不满意,该咋办?您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有时候,确实是评估机构跟拆迁方利益有所纠葛,那么就很难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了。这时候,补偿太低,那么您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更进一步提出行政诉讼,来提高自己的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诉讼方面您可能不太熟悉具体操作,也不熟悉法律条文。此时,您要么自己学习法律,要么联系拆迁律师来介入,为您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