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个人,集体所有或者组织,企业,征收分为有偿和无偿,比如征地,就应该解决征地农民的社保,现金赔偿等。税收则是无偿的。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此类征收实际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使用国有资源、 资 产的体现,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能在行政法上的实现方式。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此类征收的 实 质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公民、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形式。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对于行政征收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结合行政事项而定,不同的行政事项所需要认定的征收程序和结果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按照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办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