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是指骗取出口退税或骗取减免税,损害国家利益,同偷税漏税行为一样,也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
骗税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骗取减免税;二是骗取出口退税。
1、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偷税则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虚报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或者参与骗税逃税活动的,包括虚开专用发票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以及在进口中以多报少、假捐赠等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撤职。
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对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当出现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后,不仅会给社会的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也是不利于国家的经济,所以当出现了偷税漏税的行为后,税务机关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在做出处罚决定时,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和具体的情节来做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