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自首情节量刑的指导意见

法律专题2024-02-08 12:36:00未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自首情节量刑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2、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文标签: ,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  ,司法机关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