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相关执法机关也应该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规定的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1)立案并调查取证
规划部门、土地管理等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获知违法建筑的信息后,应该先前往现场侦查、核实相关信息;在核实信息时应该通过拍摄照片,与当事人谈话,找相关证人证言等手段,寻找证据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准确记录所调查的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详细信息;同时还应调取相关的土地使用及城市规划的材料,明确违法建筑的查处依据。
在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结束后,应该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记明违法建筑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违法的事实及查处的依据,并初步判断该建筑的危害。
(2)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应该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证书及规划图纸等的要求确定该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
在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时,应该依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不能依据调查时的规定。
(3)作出处罚决定
相关执法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该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违反城乡规划但缺少相关手续的,应该补办手续;对可以改正的应该限期改正;对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
在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应该出具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处罚及依据,并告知其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相关执法机关应该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并进行复核。
在当时人的权利用尽时,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4)送达处罚文书并公告
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的正式书面决定后,应该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在送达时也应该严格依照相关程序。
同时还需要将强制拆除的决定予以公告。
(5)强制拆除
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时,应该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并派员督促;当时人限期不拆时,规划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或委托拆除,其他机关则需要经过诉讼期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行政强制法》中规定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相关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还需要催告当事人,在催告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还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及方式做了限制,如不能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不能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都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