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至关重要。它的签订与否关乎着征收程序能不能顺利向后进行;它的内容则决定着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补偿、能不能顺利拿到补偿。
那么,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能高枕无忧地等待补偿落实了吗?一则实践案例让很多被征收人的担忧变成了现实:即使征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了字,即使时间已经过去了很多年,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可能落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被征收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受偿权利呢?即明律师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解析。
征收办公室发出《公告》:撤销8年前和被征收人签订的193份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自媒体频道“南阳监督”微信公众号的11月2日发文显示,相关征收办公室于2019年8月单方面发出公告,称:因部分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对不该补偿的部分补偿了,违反法律规定及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故8年前与拆迁户们签订的193份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
换句话说,当时在这193份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人约定好了的补偿安置条件,被单方面宣布“不算数了”。
补偿协议能以这样的原因被撤销吗?“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一定没有补偿资格吗?
关于“无证少证”能不能和“违建”划等号的问题,即明律师已经为大家解析过很多次,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无证少证是违建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无证少证的不一定都是违建,不能一概而论不予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不应该得到征收补偿,还需要结合每个案件自身情况具体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用通俗的话来说,以上规定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登记存在瑕疵的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违法建筑”,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其中一部分房屋虽然未经登记或缺证少证,仍旧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
案涉征收机关如果要变更、解除行政性协议,应当对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被征收人可以结合具体案情,针对补偿协议的效力或履行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方没有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这193份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确实属于不应给予补偿的情况,那么这些协议的效力不应该仅因为征收办公室的一份《公告》就被宣告无效。
当然,即明律师要说明的是,以上仅是根据已知案情轮廓作出的初步解析,该案被征收人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权利救济方案,还要结合更多具体案情,进一步与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细节沟通。
什么样的征收协议可能无效?被征收人对签订好的协议有异议能请求撤销吗?
除了以上案例中提到的征收方单方面提出协议无效的情况外,实践中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对已签字的征收协议存疑。那么都有哪些征收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呢?
实践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2、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协议涉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
4、签订协议的主体没有相应的签约资格,例如被征收人一方签字的不是房屋权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
5、拆迁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他人、集体或者国家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
6、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情形。
也就是说,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在实际履行中无法生效。被征收人在协议上签字前一定要万分谨慎,尽量不要签订效力可能存疑的协议,避免期待已久的补偿权益落空;如果有被征收人真的并非出于自愿签了字,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撤销问题协议,重新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最后即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是整个征收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被征收人一定不要出于对其重要性的误解,就直接“走过场”。如果协议被无端撤销,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益落实,被征收人可以依法争取;如果协议真的存在问题,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结合谈判的形式,争取改变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