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执业有无回避规定?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二、公证员提出回避应该由谁批准?
1、公证员的回避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由本处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
2、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3、公证员明知有回避情况而不回避的,依照公证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三、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通过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证员就是在公证机构从业的执业人员,但如果公证员遇到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那么就必须要申请回避,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直接书面申请,只要走法律的程序,那么就可以保障到案件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