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的?
1、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2、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3、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部门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部门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二、合伙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对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必须具备法定的如下要件:
1、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合伙协议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伙纠纷案件发生之后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对于争议不大的可以一并审理,对争议较大的可以分开审理,但双方都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关的证据,只有证据齐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