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南向房屋,交付时竟变西向,征收方称当时标注错误

法律专题2024-04-28 00:00:29佚名

拆迁安置的南向房屋,交付时竟变西向,征收方称当时标注错误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房子被拆迁后,分到手的房子和拆迁协议上约定的安置房不一样呢?重庆市的张某就遇到这这种情况,协议约定好的户型朝南的房子,等到征收方通知去看房时确发现正南的房子变成了西向,而原来本该分给张某的正南朝向的房子已经被其他人装修入住。下面就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协议约定安置的房屋,交付时确变成了另外一套

重庆市某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张某作为被改造片区的居民,积极响应这一政策,并与征收方签订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某小区32-7号房屋产权调换给张某。

2019年4月11日,张某接到征收方的电话通知,通知张某到该小区接房,等到张某到达该小区后确发现,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将32-7的房屋交付安置,却把朝向相反的房屋原标注为32-3号户型房屋重新编排后贴上32-7号房屋的标签来交付给张某,而本应交付给张某的房屋已经被第三人装修并入住了。

为此张某拒绝收房,认为征收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继续按照拆迁协议履行交付约定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征收方表示当时协议写错,已自行更正

征收方辩称,原安置补偿协议书系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张某选择的房屋附图房号位置标注错误,故自行纠错,作出了更正,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责。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发布了更正通知,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截止2019年5月18日,已经有145户按更正后的通知接收了房屋。因此,张某应当按照更正后的房号标注位置接收房屋。

第三人无过错,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行政性协议应当全面履行,征收方未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性协议,且征收方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征收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本案中,对于第三人而言,已经实际接收更正后的房屋,其本身并无过错,且征收方认为讼争房屋应该归属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可能再向张某履行交付义务,因此,张某要求按原协议交付讼争房屋已经不具有履行性,依法应当由征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和内容,因征收方系通过单方更正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违约的后果,侵害了张某合同可期待性权利,故应当采取补救性措施。

对于愿意接受征收方现在所安排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户,可以就该房屋进行交付,并就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赔偿标准计算应当综合考虑面积差、户型方位价值差、生活便利性影响等,同时加强与张某的充分协商。

对于不愿意接受征收方现在所安排房屋的,应当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的现价值进行退款补偿,并应当综合考虑由此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如合理的寻租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等。

当然,上述补救措施也包括协调更正后的第三人等。如张某对征收方的补救措施仍不服,可就损失赔偿等问题另行起诉。

本文标签: ,协议  ,继续履行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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