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诉才处理管辖的法院如何确定?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地也是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般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所以,原告可以在准备好了对方的犯罪证据资料和自诉状以后,直接交给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在此之前要知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是指哪些。
1、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栖身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讯。
3、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入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晰,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讯;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增补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归自诉,或者裁定驳归。
4、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5、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归起诉。
6、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分则之规定,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普通)侵占案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的区别有是在具体的范围上会有不少的差异,自诉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以及一些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但是告诉才才处理案件肯定是自诉案件,所以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注意其中的差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从而促进自己的事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