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职员,违背枪支治理划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职员,违背枪支治理划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峻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治理轨制;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行为。
包括两种情况:
1、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2、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除了要有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之外,还必需造成严峻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职员及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留意,假如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旧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划定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划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