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进而获取其意见的法定程序,叫做听证。
实践中,听证通常以开会的形式举行,并常能吸引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监督。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都有哪些可供被征收人申请的听证程序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确定性的行政法规。
其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出现在第11条,即关于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旧城区改建”是一个统称,其中包括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整治项目。
且这里的听证会是建立在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由政府依职权主动组织召开的,而并非由被征收人申请召开。
集体土地征收:两轮听证机会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面的听证问题会复杂一些,规定也都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之中。
大体而言,整个征收程序中有两个地方被征收人有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利:
其一,拟征收土地告知阶段,即在征地项目审批之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那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确有必要”呢?是否农民申请听证,政府就一定要组织听证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明确规定,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据此,在此阶段只要农民提出申请,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
且申请者是农民、农户即可,而不一定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也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综上可知,这第一轮听证权利是有规可依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实践中注意把握这一轮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可能为后续征地项目正式启动后的维权省去很多麻烦。
其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即征地项目已依法报批之后。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两公告一登记”阶段,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现实中寻求听证程序的机会还不止这些。
如果案件进入了行政复议程序,那么政府仍有可能组织召开听证会以沟通、协调解决办法。
但上文所述的两轮听证,则是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广大农民兄弟的权利,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维权中的大忌,就在于前面人家问你意见的时候你一律没意见,等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这意见就都来了,如此状况出现只会导致“双输”的情况,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
据此,征收维权中的这些听证机会,被征收人还是积极把握、运用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