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的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为调取对己方有利证据,推动其他诉讼案件的启动与进展,被征收人起诉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的案件必不可少,也至关重要。
但从现实司法裁判来看,被征收人起诉公安的基本都是败诉,法院总能为公安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找到“有利的证据”证明公安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
面对征地拆迁中公安部门的不予保护,很多被征收人虽然多次报警求助,最终也是无济于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刘博韬和张琨接受了江苏省如皋市陈先生的委托后,在委托人及家人人身安全被拆迁方非法限制的紧急情况下,指导委托人家人拨打110多次进行报警并录音保留证据。
如皋市公安局在接到委托人家人报警后,虽出警到委托人家中,但对于拆迁方人员非法限制委托人及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未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委托人进行解救。
三位律师认为,如皋市公安局并未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未能正确履行接处警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在律师的努力与指导下,委托人向当地如皋市公安局寄发书面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向当地公安再次寻求救助。
律师也于委托人被非法限制的第二天即向如皋市人民政府寄发了《律师联络函》,向当地政府如实反映委托人被违法逼签的状况。
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委托人家人的积极配合,委托人被拆迁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困境解除。
面对委托人征地拆迁中当地公安不作为的难题,在委托人人身自由得以恢复的第一时间,办案律师即启动了起诉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提出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应从其有无按照法律规定接警、处警以及接、处警过程中对警情的判断、处置是否恰当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被告出警民警虽出警,但处警过程中对警情的判断、处置并不恰当。
办案律师提出被告出警民警首先未能考虑到警情发生时间是夜晚休息睡眠时间,发生地点是在委托人家中,拆迁人员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嫌疑;其次未能考虑到拆迁人员与委托人商谈搬迁事宜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在委托人明确表示拒绝协商的情况下仍24小时强制性滞留委托人家中已严重影响委托人及家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被告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劝离拆迁人员,恢复委托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
但被告并未做拆迁人员的劝离工作,也未采取任何解救措施,反而告知委托人其无权处理,让委托人向相关单位反映或起诉。
被告的处警行为显然不合法。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处警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委托人起诉公安案大获全胜,办案律师也在庭审过程中从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答辩及提交的证据中提取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为委托人下一步的依法维权做了强有力的铺垫。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与难题,包括取证困难、当地公安“包庇”拆迁人员的违法逼签行为等。
面对这些难题,一是要有足够的心理、精神层面的准备,不要被挫折、困难所轻易吓倒而选择妥协、放弃;
二是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利用法律武器削减打压违法征收方的嚣张气焰,为自己的协商谈判赢得时间和空间。
类似的“赖在被征收人家中不走”的近乎流氓、无赖的逼签行径,在明律师将与广大被征收人一起与之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