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拘留批捕期限是七个月,拘留批捕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如何规定批准逮捕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在正式要准备逮捕一个犯罪的公民时并不会要求必须要将其拘留一段时间的,因为罪犯在被确定是犯罪之时还没有被强制拘留起来,而在检察院调查结束之后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告到法院去才会要求公安机关将其压制起来以便审判。
法律当中对于逮捕的时间作出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相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这种职权来达到自己的一个目的,而违法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对这个期限作出了规定,只允许最长达到7个月,否则的话就必须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