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三)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四)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制造商标还有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是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的,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客观方面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