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非法占有文物什么罪?
公民非法占有文物将有可能构成倒卖文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倒卖文物的行为有哪些?
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具体如下所述:
1、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2、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4、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文物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要的一种文化的资源,所以是不能够随意的被他人进行贩卖的,当然了也不能够由公民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占文物,否则将会构成犯罪行为,具体以什么样的犯罪行为要进行定罪的话,需要根据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