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如果想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时必不可少的文书。
离婚协议书并不是在网上找个模板套上去就可以了,如果约定不明或者协议不规范,后面会产生很多风险。
李律师今天要讲的是,离婚协议中,这些约定是无效的,你知道吗?
1、“净身出户”的约定
为什么把它放在首位,因为大家对这条的执念太深了,误解太深了。
有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很冲动,关于财产问题并没有细分,直接写的对方净身出户。
离婚了之后,对方反悔,又打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官司,这个时候法院会支持这个净身出户的约定吗?
当然不会的,即使你们办理了离婚手续,民政局盖了章,但是这个约定无效,那么,法官还是不认可的。
那对于财产该怎么约定呢?
需要写明财产有哪些,列明具体财产信息,怎么分割,如果房产需要过户,约定清楚过户时间。
2、“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的约定
离婚时,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形。一方说,孩子、房子都归我,我们约定你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另一方呢,也想早点摆脱婚姻,不想和对方有太多牵扯,所以就同意了。
但离婚几年后,一方以不给孩子抚养费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会的。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可以不给,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日后起诉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官也会支持。
李晓娟律师建议,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在离婚协议中最好写名房产价值,折抵多久的抚养费多少钱。这样约定,就相当于你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后面对方再起诉,自己可以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3、“一方结婚,孩子归另一方”的约定
这个问题,最近也经常有人咨询我。
其中有一个女当事人咨询说,我们在协议中约定了如果男方再婚,孩子抚养权就归我。现在男方真的再婚了,我可以要孩子抚养权要回来吗?
我回答她说,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是这个约定,法院不会认可的,因为涉及人身的约定是无效的。
4、“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这个约定也是离婚协议中很常见的一大坑。
发生这种情况经常是,夫妻俩平时财产都是各用各的,在离婚的时候,男方提议就不分割了,然后在离婚协议里写下这样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会有什么风险呢?
我之前接待一个咨询就是这样,离婚时就签了这样的协议,离婚后才知道男方还有十套房没有告诉她,她这个时候觉得亏了想要起诉,但是这个约定,是无法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因为你没有办法证明,你离婚时不知道这十套房子的存在。
离婚协议在离婚的时候真的很重要,不是一个模板可以解决的,这个问题我强调了很多遍,因为很多离婚后找我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是在离婚协议上吃了大亏。
所以,我建议大家在写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帮忙,和你的损失相比,咨询费或者律师费真的是个很小的数字了,但它可以避免离婚后的很多争议和风险,相信对当事人来讲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