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罪行轻微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在一些情节和情形下,贩毒特别是涉及医疗领域行业内的贩毒行为是被判定为罪行轻微不起诉的,具体比如以下情形:
1、行为定性存疑;
2、购毒自吸或截留少量毒品自吸行为均非贩卖;
3、购毒后共同吸食毒品而非共同贩卖行为;
4、未“实际持有”毒品自然无法贩卖毒品;
5、无获利不贩卖;
6、不明知不贩卖;
7、被追诉人不适格,系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系客观上蒙骗、主观上不明知的被利用者或单纯的陪伴者;
8、“埋地雷”型人货分离,难以判断被追诉人与涉案毒品存在关联性。
二、涉及毒品的案件认定有罪与无罪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若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行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
管制药品在医疗渠道流通,它们就是“药品”;管制药品在毒品渠道里流通,用于走私、贩卖或者吸食,它们就是“毒品”。
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彰显司法的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针对一些涉及毒品的药品“少部分患者需要,大量非必要患者亦在使用”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或应考虑,如何打通正规渠道,令真正有需要的患者可以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获取药物。
通常毒品领域内的犯罪与贩毒集团非法牟利等非法情节有关,对于一些被用于治病的药品被定义为毒品的现象由于现阶段法律和医药领域没有完全匹配的链接,还存在监管的漏洞和容忍力度的短板,随着法律、医药和市场的不断完善与联系加强纵深发展,这种对毒品犯罪的定性会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