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1、员工“个人原因”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如果离职时填写的是“个人原因”,再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将不会得到支持。
2、员工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有明确的、书面的录用条件,并向员工公示告知,在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才能以此为由解除。
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员工违法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是实践非常常见的,也是产生二倍经济补偿金最多的。
4、员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失职”、“重大损害”实际上是存在争议的,多大的失职是严重失职实际上是不好界定的,实践中单位应当对重大损害进行量化,比如哪些具体行为属于营私舞弊,因失职给公司造成了5000元损失视为重大损害,并加以举证。
5、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此种情形是非常难以举证的,首先需要明确举证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次要证明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了影响,还要证明此影响还是因另一重劳动关系引起的,最后还要证明单位提出后员工拒不改正。
6、假学历、假履历、假证书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产生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多,大多都表现在入职或应聘时,员工提供假学历、假履历、假证书等,属欺诈情形,单位发现后可解除合同。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被拘留、逮捕、审查等并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
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般都是用人单位做出了违反了法律的事情才会给的金额,但如果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的时候而当时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在判决了之后同样也可以在进行申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劳动法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