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待遇
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要求,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医学生,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财政按2.6万元/人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按两类六档给予补助;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中医康复学和针灸推拿学10个专业本科层次医学生,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财政按不少于4.6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护理专业和针灸推拿专业的定向培养医学生补助政策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
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定向培养医学生的就业安置,仍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关于定向培养医学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等要求执行;不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的县(市、区),定向培养政策暂按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的政策执行。
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中医康复学和针灸推拿学等本科层次专业定向培养医学生毕业后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的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医学生纳入助理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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