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义务教育
1.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申请到新的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发生变化,申请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学校就读的;
(3)区外就读的返乡农民工子女申请回户籍地学校或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的;
(4)因学校合并或撤销、出国留学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2)学生在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3)跨年级之间不得转学;
(4)已在城区内学校就读的不得在城区学校之间随意转学;
(5)学期中途不得随意转学;
(6)申请转入学校对应年级平均班额小学超45人、初中超50人的,按照市教委“严格控制大班额”要求,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学生,符合政策的转学学生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二)普通高中
1.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1)因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家庭户籍和实际居住地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居住证等证明);(2)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市外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确需转学的(凭工作证明、父母出国出境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户口簿等);(3)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子女因随监护人迁入本区居住确需转学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2)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条件的学生;(3)向非同类型高中转学(一般普通高中转入重点高中、中职转入普通高中等)的学生;(4)休学期间的学生;(5)在校受处分期间的学生;(6)在跨年级之间转学的学生;(7)在学期中途转学的学生。
二、核办流程
(一)义务教育
1.转区内学校(含区内转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因转入学校学位不足不能接收的,可直接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由区教委按政策统筹安排。
2.转区外学校: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解决。
3.申请转学学生应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
(二)普通高中
1.学生的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联系转入学校;
2.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监护人在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领取转学联系表(附件2)并填写相关资料;
4.转出、转入学校的校长以及转出、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四章盖齐后,将转学联系表交双方学校存档。
(三)学籍办理
学校收到学生转学申请表后,应及时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学生转学申请。
1.转入学校应及时(市内转学5个工作日内、跨省市转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市内转学超过10工作日、跨省市转学超过30工作日未完成转学流程的,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并按实际情况另走流程。转出学校应及时核办学生转出申请,不得无故拖延。
普通高中转学,还需普通高中学校集中到区教委办理市内转学、市外转入学生重庆市学籍接续事宜。
2.其他离开本市就读的学生(包括出国、离校未告知学校具体原因的学生),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全国学籍系统内完成“离校”操作。
3.未申请转学且离校超过3个月的学生,学校应主动联系家长确认是否转出并及时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学申请。
三、核办时间
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需要由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应在开学前一周持相关证件到区教委登记。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原则上春季学期开学只办理区外返乡农民工子女和区外来黔工作或居住人员子女转学,区内随迁人员子女转学集中在秋季学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