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学条件:
1、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①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2、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3、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
4、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
5、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二、转学办理
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转学,需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②房屋产权有效证件;③学生在原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办登记,由当地学区办统筹安排就学。
无当地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转学,参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资格认定及申请就学”()相关要求办理。
需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学籍信息表,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转学学生将此学籍信息表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内按转学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