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教育局批设、县教育局管辖和县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均在本县范围内招生,本县范围内招不足的,经县教育局同意,由市教育局统筹,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每人限报1所)
对象分类
(1)户籍生。拥有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产权生。其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拥有本县不动产产权(住宅性质)的适龄儿童少年。
(3)居住生。其法定监护人或本人在本县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需具有本县《浙江省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须具有本县《临时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4)学籍生。在本县小学就读(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的小学毕业生。
(5)政策照顾学生。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各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