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程序
(一)申请。8月25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新生需要提供高等院校或高中(中专)录取通知书原件(或网上录取信息)及复印件;
3、在校生需要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填写《困难家庭学生救助申请表》并附上述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经镇(街区)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本人所在村(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相关救助信息在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临时救助”模块下的“大学生救助”模块下,进行录入、审核等业务办理。
(三)审批。各镇(街区)于8月27日前,①将审核合格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的材料报至市民政局审批。②将审核合格的第四、五类救助对象的材料上报至市慈善总会审批。
(四)发放。救助资金于9月5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到救助金。
(五)反馈。享受救助的困难家庭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民政办公室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