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览
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校
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文件执行。对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免收学费;不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
收费按《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 号)、《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0〕30号)文件执行。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各地发改部门商教育、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
民办中小学收费按《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 号)文件规定执行。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 号)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