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律师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2014年之前,按照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精神,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2.确定律师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主要有:
(1)需要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7)案件标的;
(8)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3.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4.律师费的计费方法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来源:山东法律服务网
https://12348.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117/202309/26586749-9a6c-448b-841b-538536f36f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