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西渭南市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公告 渭南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

教育百科2024-07-14 00:34:52未知

2024陕西渭南市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公告 渭南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

  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渭南初级中学、渭南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4〕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招生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学校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一)科学划分学区

  各县(市、区)要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确需调整时县市区教育局要邀请相关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等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可结合实际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家长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问题。

  (二)规范招生管理

  依据学生户籍和家庭住址,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实行多校划片区域的小学、初中应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的学校,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要坚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域招生,不得跨市域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学区办法统一招生。

  渭南初级中学采取多校划片的方式,招生范围为户籍在渭南城区的小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在高新区白杨办各行政村的小学毕业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录取;户籍在渭南城区的其他小学毕业生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采取家长和学生本人自愿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渭南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学校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报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三)加强编班和学籍管理

  要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严禁产生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所有小学、初中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他变相的重点班,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新生学籍建立工作各环节审核,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录取、实际就读一致,严禁“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

  三、强化控辍保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实施控辍保学五项制度,建立适龄儿童台账和控辍保学九项工作台账,加大年度考核力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四、积极做好特殊群体子女招生录取工作

  保证随迁子女有序入学

  各县(市、区)要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

  根据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中、省、市关于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和公开公示,破解热点难点问题。

  (二)优化流程规范采集

  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加快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推动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列出清单,并提前告知家长。要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尽量让学生和家长“少跑路”“少排队”。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严格落实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严禁”的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名、宣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状元和升学率,各县(市、区)也不得对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重要推动力,通过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生政策宣传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积极宣传推广招生工作典型经验,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加强监督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管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渭南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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