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都区小学入学政策(时间+报名入口)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就近入学
区教育局通过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依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遵循入学划片历史沿革,结合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科学制定各校招生计划和服务范围,片区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
学位紧张的学校可实行六年内一套房屋优先解决一个家庭的户籍适龄儿童就近划片入学,其他迁入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坚持免试入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升学规定,公办中小学采用单校划片入学或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方式入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免试电脑随机录取。严禁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简历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科成绩、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与社会组织、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学校要严格实施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配置师资,学校不得以教育信息化改革等名义分班并取名。
(三)坚持公民同招
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及录取工作均纳入全省、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统一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规定要求,优先满足我区学生入学需求,不得在成都市外招生。区教育局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校额及班额标准,同时以区域为单位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审核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公布。
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学校补录面向符合民办学校网报条件且未被民办学校录取过的所有学生,补录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招生。
被民办学校和区属公办学校同时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确认。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逾期不确认的,默认为公办学位;放弃已确认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参与民办学校补录被录取的,以补录学位为最终学位。
二、小学入学
(一)入学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新都区户籍适龄儿童、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
(二)信息采集
1.区教育局于4月26日前发布本地户籍入学登记公告,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信息采集、报名均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于5月6日—17日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采集校验,双胞胎(多胞胎)子女网上申请绑定电脑随机录取。
2.随迁子女入学申请人须于4月1日至4月30日通过登录“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后进入“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办理。
(三)资料审核
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进行资料审核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法定监护人持适龄儿童居民户口簿和实际居住地证明(法定监护人实名所属房产证明等),于5月20日—5月23日到区教育局指定的登记点进行现场审核。
(四)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1.4月30日前,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公布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
2.所有民办小学招生均在统一平台实行统一网上报名。自愿就读民办小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须于6月3日—6日进入“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民办小学报名”进行网上报名。
3.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认真阅读民办小学招生简章后,自愿填报一个民办小学志愿。
4.6月18日,区教育局组织民办小学电脑随机录取并公布录取结果。
5.6月26日,民办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需补录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统一公布补录计划。6月27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补录报名,符合民办学校网报条件且未被民办学校录取过的适龄儿童可报名参加补录。6月28日,区教育局组织开展民办小学补录并公布结果。
(五)学位确定
1.公办小学学位确定。根据入学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优先保障划片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其他类别的适龄儿童入学。
公办小学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前,户籍从外地迁入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未进行信息采集和现场审核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公办小学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民办小学学位确认。已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家长须于6月24日—25日在网上系统中进行学位的最终确认。逾期未确认学位的适龄儿童,默认为公办学位。已确认民办小学学位但又放弃的适龄儿童,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其公办学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六)入学告知
1.公办、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入学录取工作后,各学校以发布公告、发放入学通知书等形式告知适龄儿童家长入学报到相关信息。
2.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间查看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报到。
其他群体入学
(一)随迁子女
按照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2〕13号)和《新都区外户籍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新都教办〔2023〕7号)相关规定办理。
不会操作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可带上相关资料到居住证所在的镇(街)设立的审核点指导下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学位紧张的区域,由区教育局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或统筹安置到临近镇街。
7月5日前,区教育局公布随迁子女入学结果。
(二)残疾儿童少年
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根据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情况,每年3-5月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段入学评估,制订教育安置方案,落实“一人一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保障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权利。
(三)优抚对象子女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成都工匠”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其他
区教育局按规定做好本市集体户子女、持旅行证入境适龄少年儿童、在蓉港澳台及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工作。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电脑随机录取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电脑随机录取。因电脑随机录取、划片范围调整导致多子女不能同时就读同一学校(校区)的,家长可于5月24日-28日通过“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申请其他未入学子女与在读子女就读同一学校(校区),区教育局按学位紧张区域向不紧张区域统筹原则执行。
5月31日,区教育局公布多子女同校就读申请审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促进优质均衡发展
大力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推进优质教育资源远程辐射,用好“蓉易学”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两端学校教师备课、授课、教研、评价“四同步”;用好教师共享中心资源,促进优质教育人才共享,优化师资配置;推进学区化治理、集团化发展,支持学(片)区统筹调配教育资源,鼓励优秀教师跨校走教,促进校际均衡。
(二)落实控辍保学职责
区教育局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报区教育局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强化招生计划管理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局在招生入学系统和学籍系统中明确设置各学校各学段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符合小升初政策入学是申请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充分运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实行一网通办,简化入学手续,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清理取消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五)加强学籍注册管理
义务教育学籍注册须通过全市统一入学平台采集和审核,不得为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确保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学籍注册一致,并在每年 9 月至10 月新生报名注册学籍时实行逐一核对、批量导入。
严格转学管理,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强迫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相关学校和教育局承担责任;学校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新建学校转学招生由审批地教育局严格管理。
区教育局通过学籍系统动态监测学生转学情况,坚决防止通过转学提前抢挖生源。市教育局将定期开展义务教育学籍异动情况监测。
(六)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区教育局将学校违规招生入学行为纳入对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作扣分等处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相关学校校长和教师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对违反招生入学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 1~3 年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依法取消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挂钩招生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
(七)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落实“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布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招生入学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建立联合查处、曝光等机制,严肃查处以招生入学或转学等名义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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