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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24〕47号)收悉。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我省普通高中考试考务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高中报名考务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主体。由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高中报名考务费。
二、收费对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
三、收费标准。高中报名考务费为每生 100元。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按规定分别缴入市(地)、县(市、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9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