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惠安县公办小学报名条件
(一)第一批次
1.公办学校优先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
具体条件为: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2)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
(3)2021年6月30日以后(含6月30日)新购房落户的(包括通过其它形式取得房产的,下同),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下同)。
(4)2021年6月30日以后(含6月30日)在县直实验小学和学位相对紧缺的公办小学(学校名单由县教育局确定并公布)招生服务区域内新购房落户的,须符合“六年一个学位”要求。“六年一个学位”具体要求: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转出或小学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5)父母辈的房产过户给祖辈的,须待占用学位的原产权人的子女毕业后,原产权人的兄弟(姐妹)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2.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照顾安排到县直实验小学、各中心小学或民办小学入学: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①驻惠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惠安县人武部或泉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确认的证明等有效证件)。
②烈士子女、孤儿(须出具惠安县人武部或民政局证明,属孤儿的其法定监护人户口属本片区且居住在本片区域)。
③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军人适龄子女(须出具惠安县残联证明)。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须提供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确认的证明)。
(2)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此类对象现场核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惠安县人武部、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监护人证照、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等。
(3)其他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我县营商环境、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生引才计划等方面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须经部门审核并提供县级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已出台既定政策执行)。
(二)第二批次
不完全符合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
具体条件为:
1.户籍在招生片区内,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适龄儿童(如:户口在2024年3月1日以后迁入的,集体户,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
2.买房且实际居住者子女。持有招生片区内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且实际居住者的直系子女。如片区所在学校第一批次生源已招满,则第二批次统筹安排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如片区所在学校第一批次招生完成后还有剩余学位,则第二批次生源按“有户无房”(落户时间)“有房无户”(购房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入学,未被录取的则统筹安排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3.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县城区域入学的,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学校接收。其中:(1)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2)其父亲(母亲)为县城区域户籍的,如果其父亲(母亲)在县城区域有房产(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并实际共同居住,在房产所在地安排入学;如其父亲(母亲)在县城区域没有房产(或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不超过50%),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适龄子女,因家长在惠安县购房置业或工作需要随父亲(母亲)在惠安县生活而要求在县城区域就读小学的,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在片区内公办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惠安县就读小学的,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在招生服务片区的小学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4)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县就读小学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类对象现场核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入境证件、体现亲子关系的出生证明或身份证明,体现祖籍地、房产所在地或务工地的相应证件申请入学。
(三)第三批次
适龄随迁子女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坚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4〕19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文件精神,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招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居住证及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域务工(经商)的人员,申请其适龄随迁子女到务工(经商)并居住所在地的学校入学,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生源及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1)居住地在螺城镇及城南片区。居住地在螺城镇八二三街以北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溪南实验小学报名;居住地在螺城镇八二三街以南的以及居住在新霞社区、嘉惠片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城南实验小学霞光校区报名;居住地在城南片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到城南第三实验小学、螺阳中心小学后田校区、工农学校报名。
(2)居住地在农村。需携带“两证一簿”向就近镇中心小学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由镇中心小学统筹安排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