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1.第一批次
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适龄儿童和监护人(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同)户籍登记2019年8月31日及以前在学区内,且监护人房产在学区内;②适龄儿童和监护人户籍登记2019年8月31日及以前在学区内,且监护人常住在本学区;③符合2012年前各级政府规定的招生条件。
2.第二批次
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适龄儿童户籍在学区内(户籍在入学当年区招生文件公布日以前迁入);②监护人房产在学区内,且适龄儿童户籍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
3.第三批次
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监护人房产在学区内且具备镇(街道)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②适龄儿童户籍和监护人房产都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③适龄儿童户籍在学区内(户籍在入学当年招生报名开始前迁入)。
4.第四批次
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监护人房产在学区内;②适龄儿童户籍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③监护人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且具备镇(街道)内社保。
5.第五批次
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监护人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②监护人具备镇(街道)内社保。
6.第六批次
先按照监护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先后安排入学,其次按照监护人办理社保时间先后安排入学。
7.第七批次
按照监护人在路桥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时间先后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