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云南省户籍;
(二)持有云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云南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2024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四)云南省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五)驻滇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六)持有云南省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云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省申请人相同。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申请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