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条件
(一)城区学生
1.在报名学校所属片区内有户(户口迁入时间截止至6月25日前)有房(自购房、自建房)且实际居住;
2.实行一房一位,当年一套住房只安排一个相对就近学位。
(二)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依照《沧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即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主要依据为:来城区务工的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持有在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无效),随迁子女及父母的居住证地址与城区实际居住地址一致。在城区经商的,要有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三)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沧州狮城人才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子女等依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