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幼儿园招生对象提供不动产权证报名时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不动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双方户口与上述房屋产权人在一起,适龄儿童父母确无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无房产证明、实际居住情况与房产地址一致的证明),可持上述不动产权证报名。
2.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凭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证明代替房产证报名;不动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凭住建局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报名;属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类的不能作为入学的不动产权依据。
3.因重点工程建设被拆迁安置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报名。
4.以下情况应向幼儿园提交实际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电费收据、电视费收据、水费收据等原始凭据):
房屋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含)之内;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少于 50%,但份额房屋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含)之内的。同一套房产 3 周年内安排一户产权人子女就读。
5.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而实际不是用于居住的均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6.上述情况之外的,提交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