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所有遗产给女儿遭11岁孙女起诉,法院:按遗嘱继承】
4月3日(发布时间),上海。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后,女儿出示了他2018年立的遗嘱,遗嘱写明其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大儿媳不认可,认为自己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遗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小余年仅11岁,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该遗嘱应当无效。小余将姑姑叔叔等诉至法院。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遂判由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诉求。